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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天士力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天士力矿泉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22民初751号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岳清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玉君,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雨,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庆远,男,汉族,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吉林天士力矿泉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闫希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汤世海,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英,女,汉族,吉林天士力矿泉饮品有限公司职员,住靖宇县靖宇镇。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冶公司)与被告吉林天士力矿泉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玉君、王晓雨、韩庆远,被告天士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世海、张俊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京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士力公司向京冶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1302025.85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向京冶公司支付违约金589817.71(自2015年12月24日起暂计至2017年3月21日止);2.判令天士力公司立即给付京冶公司全部工程款5%的质保金487388.15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19日,京冶公司与天士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天士力公司将位于吉林省靖宇县靖白公路西侧“吉林天士力矿泉饮品有限公司矿泉饮品立业基地综合车间及锅炉房维护结构工程(以下简称:结构工程)”发包给京冶公司,由京冶公司进行施工承建。合同签订后,京冶公司积极认真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并于2014年5月23日双方完成竣工验收,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同时监理公司、工程管理公司、天士力基建管理中心以及天士力公司均认可该工程合格,京冶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施工具体详见《施工合同书》。据此,京冶公司与天士力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完成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签署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核算审核会签表》,确定最终结算金额为9955463元,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7条:“结算书经发包人和监理签认后28天内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即天士力公司应当在2015年12月24日结算工程款总价的95%,结算金额为9260374.85元。但截止至今,天士力公司共支付京冶公司结构工程款7958349元(不包含坎墙披水件及门窗增项工程款),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工程总价的95%,目前延付工程款1302025.85元。另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施工合同》约定天士力公司应先将工程款支付到总价款的95%后,京冶公司为其提供建设银行质保金总工程款5%的保函,但鉴于天士力公司延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在先且不配合京冶公司办理银行保函,目前导致京冶公司无法办理,故京冶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天士力公司将工程质保金487388.15元一并支付。为此,京冶公司多次向天士力公司索要欠付工程款及质保金,但天士力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天士力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京冶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天士力公司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应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之规定支付违约金589817.71元。天士力矿泉饮品有限公司辩称,京冶公司承包工程后,不讲诚信,忽视工程质量,致使案涉工程屋顶破损、漏雨,窗户封闭不严,导致蚊虫无法控制,给天士力公司的生产带来极大隐患。天士力公司通过《工作联络》、信函、会议等各种形式十几次要求京冶公司整改,京冶公司虽然多次维修,但只是雇几个农民工,打打胶,紧一紧,换几块破损脊板而已,都没有真正解决问题。2014年7月,在京冶公司多次要求下,天士力公司同意有条件验收,要求京冶公司将屋顶漏雨、窗户封闭不严等7项质量问题于7月25日整改完毕,而京冶公司却应付、拖拉,不认真整改,致使问题越来越严重。因此,天士力公司不得不采取暂停支付工程尾款的措施,以促使京冶公司解决好工程质量问题。京冶公司书面表示要彻底解决问题,但时隔十几天又反悔,称其施工质量没有问题,指责天士力公司违约,并采取诉讼手段索要工程尾款,要求赔偿违约损失。天士力公司根据屋顶板已生锈腐蚀的现象,咨询生产厂家得知,京冶公司使用的55%的镀铝锌卷板做屋顶板,并不是双方合同约定的AZ150型镀铝锌彩板0.6厚灰白色彩钢板。55%镀铝锌卷板只是基础板,其防腐性能、使用年限都低于合同约定的彩钢板。这是一个严重的质量问题,故天士力公司暂停向其支付工程尾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京冶公司违约在先的事实,天士力公司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京冶公司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天士力公司与京冶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天士力公司将其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综合生产车间及锅炉房维护结构工程发包给京冶公司建设。合同价款为9500000元,开工日为2011年7月20日,竣工日为2011年10月15日。双方约定,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后,经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后30日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56日之内提供竣工结算书和工程资料及竣工图给发包人和监理审核,发包人在28天之内审核完成,结算书经发包人和监理签认后,28天内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承包人提供结算金额5%为期2年的质保金保函(建设银行保函),发包人收到质保金保函14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总额5%的质保金。发包人每延付一天,支付承包人延付部分1‰的违约金,因承包人施工原因而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雇佣其它施工单位,进行改进,一达到标准,所需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业主可以从承包人工程款或保留金中扣除该项费用,若工程款或保留金的金额不足以支付承包人违约所产生的费用,承包人需另行支付其不足部分。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屋顶板安装方式采用360°咬合。材料采用0.6㎜以上AZ150镀铝锌屋面檩条及墙面檩条采用(高强度)连续热浸镀锌檩条。屋面檩条与彩板之间保温棉(带PVC膜)采用超细玻璃棉,厚度不小于100㎜。靖宇项目生产车间及锅炉房维修结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结算书中均载明,屋面板材质为AZ150型镀铝锌彩板360°咬合,0.6厚白灰色彩钢板,数量为24861.35㎡。2014年5月23日,工程完工后,因案涉工程车间、窗户等存在问题,天士力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有条件验收,验收后案涉工程仍存在屋面漏水、塑钢窗密闭不严、屋面脊板固定部分断裂等问题,并多次通知京冶公司进行修缮。2015年11月26日,京冶公司与天士力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确定工程总价款为9955463元,截至2016年1月29日,天士力公司分8次共向京冶公司支付工程款8166049元。另查明,京冶公司在建设综合生产车间及锅炉房维护结构工程中,屋面板实际使用的材料均为55%镀铝锌卷板,而非AZ150型镀铝锌彩板。佐证以上事实的有施工合同、靖宇项目生车间及锅炉房维修结构工程量清单、工作联络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审核会签表、电汇凭证回单、材料报审验收、工程结算等资料及照片、会议记录、勘查笔录等。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天士力公司与京冶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案涉工程已经天士力公司有条件验收及结算,确定工程总价款为9955463元,截至2016年1月29日,天士力公司向京冶公司支付工程款8166049元。期间因生产车间及锅炉房存在漏雨、窗户密闭不严等问题,天士力公司多次要求京冶公司进行维修,京冶公司均未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且京冶公司在该工程屋面板使用的材料为55%镀铝锌卷板,而非AZ150型镀铝锌彩板,与施工合同约定不符,已构成违约,在京冶公司未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的情况下,天士力公司所主张的暂停支付其剩余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成立,故京冶公司要求天士力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违约金及返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33元,由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立文审判员  张诗涵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明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