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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成国与裴国栋、耿丽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国,裴国栋,耿丽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317号原告:李成国,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裴国栋,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耿丽娜,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审理原告李成国诉被告裴国栋、耿丽娜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成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继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