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成国与裴国栋、耿丽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国,裴国栋,耿丽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317号原告:李成国,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裴国栋,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耿丽娜,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审理原告李成国诉被告裴国栋、耿丽娜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成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继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