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03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学明、代洪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学明,代洪雷,陈文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潘学明,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代洪雷,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陈文其,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学明与被执行人代洪雷、陈文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代洪雷、陈文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尚余人民币41183.15元未能执行到位,故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137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峰审判员  徐小明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天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