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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毛红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02刑初255号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红亮,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8月21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孙伟平,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红亮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向南、王昭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红亮及其辩护人孙伟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红亮系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王家窝堡村村民。因王家窝堡村占用了毛红亮孩子二亩口粮田,2010年5月10日,王家窝堡村村委会与毛红亮签订了补地协议,约定将村里小地名为”南坨子”的15亩林地承包给毛红亮用于葡萄开发。由于该村未能提供葡萄苗木,2012年,毛红亮在该林地栽种700余棵杨树,因缺乏浇灌条件未能成活。2014年至2016年间,毛红亮私自雇佣他人平整土地,在承包的该林地内耕种玉米等农作物。经通辽市科尔沁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通林认定(8)号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认定,林地毁坏面积为15.29亩,造成严重毁坏。2016年8月21日,毛红亮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承包合同书,证人王某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被告人毛红亮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红亮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毛红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5.29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毛红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毛红亮系初犯并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毛红亮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毛红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红亮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丽丽代理审判员  刘 蒙人民陪审员  孟庆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