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魏中万与陈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中万,陈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民初1690号原告:魏中万,男,194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陈秋梅,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魏中万诉被告陈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中万到庭参加诉讼,陈秋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中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陈秋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按月利率0.5%计付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秋梅因创业需要于2015年8月30日、2016年1月19日分别两次向魏中万借现金合计30000元,并口头约定每月支付利息,陈秋梅出具两张借条交由魏��万收执。后经魏中万多次催讨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陈秋梅没有提供答辩意见。魏中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由陈秋梅出具的两张借条作为证据加以证明。陈秋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秋梅于2015年8月30日向魏中万借款20000元;陈秋梅于2016年1月19日向魏中万借款10000元。陈秋梅分别出具两张借条由魏中万收执,借条未载明约定利息或还款期限。后经魏中万催讨,陈秋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秋梅向魏中万借款的事实,有陈秋梅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秋梅负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按月利率0.5%计付利息的诉求,因借条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付利息;借条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时间,魏中万有权依法随时催讨或诉至法院主张权利。综上所述,魏中万的诉讼请求,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陈秋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秋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魏中万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魏中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陈秋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审判员 庄江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巧楡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