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3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徽县,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徽县,系原告张某妻弟。诉讼委托代理人:韩某,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男,汉族,住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秦江涛审 判 员 李小龙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段静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