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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3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徽县,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徽县,系原告张某妻弟。诉讼委托代理人:韩某,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男,汉族,住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秦江涛审 判 员  李小龙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段静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