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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刑更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徐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刑更195号罪犯徐军,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四川省犍为县人,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沪铁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11年9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5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记功2次,表扬1次,获奖分3830.2分。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等情况,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富强审 判 员  罗立斌代理审判员  赵世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妤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