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3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小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579号被执行人王小军,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刑终133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小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小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50元至义乌市人民法院指定帐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