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1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利丰农资与赵七十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乌兰傲都乡利丰农资,赵七十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498号原告:前郭县乌兰傲都乡利丰农资。经营者:王恒。被告:赵七十五,男,1972年4月1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前郭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前郭县乌兰傲都乡利丰农资与被告赵七十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前郭县乌兰傲都乡利丰农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力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