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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刑更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徐顺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顺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刑更120号罪犯徐顺卿,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顺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9日交付执行。2012年6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至2030年6月13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记功2次,获奖分3406.2分。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顺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8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富强审 判 员  罗立斌代理审判员  赵世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妤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