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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正乾与被申请人陈邦文、李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正乾,陈邦文,李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财保19号申请人:王正乾,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陈邦文,男,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申请人:李雪梅(系被申请人陈邦文妻子),女,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人王正乾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邦文、李雪梅所有的位于通江县的门市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正乾、担保人彭某某(系申请人妻子)以其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陈邦文驾驶川YPXX**轻型厢式货车,因操作不当致申请人王正乾受伤。现申请人王正乾欲就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为防止被申请人陈邦文、李雪梅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遂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邦文、李雪梅所有的位于通江县的门市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正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邦文、李雪梅所有的位于通江县的门市(房权证号:通房权证XX**号),期限为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2日;二、查封申请人王正乾、担保人彭西南共同所有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的住房(房权证号:巴州XX**号),期限为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2日。案件申请费1875元,由申请人王正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前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  燕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冯中华(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