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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特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素珍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素珍,范云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特92号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太行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1911712XT.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跃中,该社职工。被申请人:吴素珍,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申请人:范云昆,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吴素珍、范云坤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庞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