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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李雪梅、彭章尧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梅,彭章尧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原本)(2017)湘0521刑初5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雪梅,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彭章尧,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佘福明,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东县院刑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雪梅、彭章尧犯重婚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3月29日、5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阳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雪梅、彭章尧及辩护人佘福明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雪梅与袁某某于2013年2月17日在湖南省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两子,袁某和袁某某。2015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李雪梅到邵东县九龙岭镇毛家栗山的农机厂打工,期间,经同厂工人曾某介绍,与被告人彭章尧相恋。2016年2月6日,被告人彭章尧在明知被告人李雪梅有配偶的情况下,按照农村习俗,与被告人李雪梅在毛家栗山的湘菜馆办理结婚酒,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2016年4月6日。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彭章尧到邵东县公安局报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李雪梅、彭章尧的供述,证人刘某、叶某能、曾某、彭某1、彭某2、李某1、彭某3、郑某1、郑某2证言,调解协议,领据,调取证据通知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雪梅在有配偶而未离婚的情况下,又与被告人彭章尧结婚;被告人彭章尧明知李雪梅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章尧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雪梅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彭章尧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李雪梅、彭章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佘福明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彭章尧具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彭章尧是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彭章尧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雪梅与袁某某于2013年2月17日在湖南省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两子。2015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李雪梅到邵东县九龙岭镇毛家栗山的农机厂打工,期间,经同厂工人曾某介绍,与被告人彭章尧相恋。2016年2月6日,彭章尧在明知李雪梅有配偶的情况下,按照农村习俗,与李雪梅在毛家栗山的湘菜馆办理结婚酒,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2016年4月6日。2016年5月26日,彭章尧到邵东县公安局报案。邵东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李雪梅、彭章尧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李雪梅、彭章尧的供述,供认了上述事实。证人彭某2、刘某的证言证明,他们是彭章尧的父母。彭章尧通过媒人曾某介绍,和在毛栗山曾小奇厂里做事的李雪梅认识,后俩人谈恋爱说要结婚。2016年2,彭章尧为与李雪梅结婚在毛家栗山街上购置了家具、黄金首饰和衣服。2016年2月6日,彭章尧与李雪梅在毛家栗山湘菜馆办了两桌婚酒,双方都有部分亲属参加。办完酒后,李雪梅一直住在他们家,一直到2016年2月13日李雪梅和彭章尧一起到深圳打工。2016年4月份,李雪梅说不和彭章尧过了,然后离开了深圳。为此他们家里一共损失了6万多块钱,他们要求李雪梅退还,但一直联系不上李雪梅,之后就报了警。证人叶某能的证言证明,她是李雪梅之母。李雪梅通过媒人曾某介绍,和李老桥村的彭章尧认识,后两人谈恋爱说要结婚,当时叶某能与李雪梅都告诉彭章尧,李雪梅比他大两岁,以前还结过婚,生有两个小孩,现在李雪梅还没有办离婚手续。当时彭章尧表态说没有关系,愿意接受李雪梅。2016年2月彭章尧给李雪梅买黄金首饰和衣服。2016年2月6日,双方在毛家栗山湘菜馆办了两桌结婚酒,双方都有部分亲属参加。办完酒后,李雪梅就住在彭章尧家里,一直到2016年2月13日李雪梅与彭章尧一起到深圳去打工。后面彭章尧打电话告诉她讲李雪梅不和彭章尧过了,2016年4月6日李雪梅就离开了深圳。后彭章尧家就报了警。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李雪梅和彭章尧的媒人,介绍两人认识、结婚。证人彭某1、李某1、彭某3、郑某1、郑某2的证言证明,他们知道被告人彭章尧和李雪梅结了婚,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李雪梅与袁某某于2013年2月办理了结婚手续,案发期间,两人并未办理离婚手续。谅解书证明,李雪梅的前夫袁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李雪梅的犯罪行为,并请求对李雪梅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调解协议及领条证明,李雪梅与彭章尧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李雪梅退还人民币33000元给彭章尧。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彭章尧于2016年5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李雪梅于2016年5月21日在广州火车站第三候车室被公安民警抓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邵东县司法局建议对李雪梅、彭章尧实行社区矫正。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李雪梅出生于1987年11月8日,犯罪时已成年;被告人彭章尧出生于1990年4月25日,犯罪时已成年。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雪梅在有配偶而未离婚的情况下,又与被告人彭章尧结婚;被告人彭章尧明知李雪梅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被告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雪梅、彭章尧犯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雪梅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章尧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佘福明辩称彭章尧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适用缓刑,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雪梅、彭章尧有悔罪表现,其所在村及县司法局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李雪梅、彭章尧适用缓刑。据此,对二被告人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被告人彭章尧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雪梅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彭章尧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羊芬芬人民陪审员  黄胜军人民陪审员  宁伟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昌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