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吴海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飞,吴海飞,吴海飞,吴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575号被执行人:吴海飞,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藤县。本院执行的追缴吴海飞罚金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海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海飞于2017年4月20日将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汇入本院的标的款专户,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第三项追缴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邱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