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谢琦与被告王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琦,王元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566号原告:谢琦,女,汉族,身份证号,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元伟,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琦与被告王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琦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