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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谢琦与被告王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琦,王元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566号原告:谢琦,女,汉族,身份证号,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元伟,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琦与被告王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琦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