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1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峰与黄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峰,黄锡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349号之一原告:赵峰,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觉,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世波,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锡华,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峰诉被告黄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锡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赵峰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汪兰钦代理审判员 王志攀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