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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抗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黎沃和、李敬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黎沃和,李敬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苏建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21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黎沃和,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敬堂,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冯红云,县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建华,男,汉族,1978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申诉人黎沃和因与被申诉人李敬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建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972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03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永明审判员  万季明审判员  何曲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彭筠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