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执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郑娇娣、夏献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娇娣,夏献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郑娇娣,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夏献民,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郑娇娣申请夏献民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5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夏献民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娇娣借款27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403元,承担执行费305元,合计27,7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娇娣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郑娇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1执15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少波审 判 员 廖国华代审判员 李沁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