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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黄建毅、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毅,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黄建毅,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玉雷湾。法定代表人:张方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建毅申请执行广西林业荔浦纸业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荔劳人仲字[2013]2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