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玉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317号被执行人赵玉杰,男,1990年1月8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赵玉杰罚金一案,由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24邢初16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0日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玉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5000元,退赔违法所得5560元。承担执行费5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玉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4邢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对赵玉杰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