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民初15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赵志芬与王铁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芬,王铁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5039号原告:赵志芬,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锋,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铁永,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赵志芬与被告王铁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赵志芬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芬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赵志芬负担。审 判 长  谢玉山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人民陪审员  周辰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淼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