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5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何孟怀与熊涛、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孟怀,熊涛,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661号原告:何孟怀,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波,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涛,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毕节市大方县。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路*号乾图广场*座。法定代表人:陈学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闽建,该公司职工。原告何孟怀与被告熊涛、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何孟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孟怀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孟怀负担。审判员  田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