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1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史丹与于丽敏、付国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丹,于丽敏,付国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411号原告:史丹,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吉林星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丽敏,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付国峰,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史丹与被告于丽敏、付国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史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史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陶祥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