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607号原告:谷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峰,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原告谷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谷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谢任群人民陪审员 李桂华人民陪审员 陈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功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