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607号原告:谷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峰,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原告谷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谷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谢任群人民陪审员  李桂华人民陪审员  陈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功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