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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48-56、250-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华俊、武守成等与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俊,武守成,杨永,仝德齐,程明跃,奚新菊,王春霞,戚建平,张荣,韦俊鹏,姚本钧,高红,邵宣霞,孟娟,方海波,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22执48-56、250-255号 申请执行人:王华俊,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武守成,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杨永,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仝德齐,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申请执行人:程明跃,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申请执行人:奚新菊,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执行人:王春霞,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执行人:戚建平,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张荣,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申请执行人:韦俊鹏,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姚本钧,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高红,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邵宣霞,女,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孟娟,女,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 申请执行人:方海波,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马塘区。 被执行人: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经济开发区桂王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总经理。 王华俊等与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鑫宏机床(型号规格:C5123A)一台、数显落地铣镗床(型号TX6213A-X)一台。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韦玲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核 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 印 份 【2016】皖0122执48-56 250-255号 文件标题: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华俊,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02号。 申请执行人:武守成,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16号。 申请执行人:杨永,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徐圩乡高庙村杨庄4号。 申请执行人:仝德齐,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瓦坊乡周马村小仝庄076号。 申请执行人:程明跃,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香隅镇香隅大道01号。 申请执行人:奚新菊,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东河口镇四红村奚湾组。 申请执行人:王春霞,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9号。 申请执行人:戚建平,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百神庙镇团结村沙河组。 申请执行人:张荣,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自来桥镇村桥南村上潭岗组。 申请执行人:韦俊鹏,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一心村红西组。 申请执行人:姚本钧,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撮镇镇化肥厂宿舍。 申请执行人:高红,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16号。 申请执行人:邵宣霞,女,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罗塘村叶集村朱后组。 申请执行人:孟娟,女,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城关镇幸福社区绿源组B区041号。 申请执行人:方海波,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马塘区高教园区纬七路6号。 被执行人: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经济开发区桂王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总经理。 王华俊等与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鑫宏机床(型号规格:C5123A)一台、数显落地铣镗床(型号TX6213A-X)一台。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崔明 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韦玲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2015)肥东执字第01789号 : 我院作出的(2015)肥东执字第0216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执行人曹新保、蔡桂英所有的房产。 附:(2015)肥东执字第0178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年月日 注:此联附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 我院作出的(2017)皖0122民初2077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郭道伦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及安徽雅亮彩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所哟的皖A×××××车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附:(2017)皖0122民初207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年月日 注:此联交协助执行单位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2017)皖0122民初2013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你院(2017)皖0122民初20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查封蒋传明名下的小型汽车(车牌号:皖A×××××)及李其云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皖A×××××)。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此复 年月日 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