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韩小欢与杨广、于文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欢,杨广,于文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246号原告韩小欢,男,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六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系××××××罐式半挂货车乘车人。被告杨广,男,一九六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海城市,系××××××半挂货车实际车主。被告于文学,男,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九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宝坻区,系××××××半挂货车实际车主。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鞍山市铁西区一道街47东1-2层S9、S10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欣凤里鹭港701、702底商2-2C-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欢诉被告杨广、于文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小欢于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小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