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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南充市邮政管理局与彭力平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充市邮政管理局,彭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302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邮政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156号。法定代表人罗通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航,该局行业管理科副科长。被执行人彭力平,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南充市邮政管理局(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市邮政局)申请强制执行南充邮处(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俊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明国强、吉晓民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市邮政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南充邮处(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月14日向彭力平进行了送达,彭力平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经催告后,彭力平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23日,南充速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速通快递)收寄880XXX71号快件(经公安机关开拆发现该件内含毒品2千克)时,未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也未登记寄件人身份信息。2016年9月2日,市邮政局依法向彭力平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南充邮处告〔2016〕10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法定权利,在规定期间内彭力平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16年9月8日,市邮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和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彭力平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充邮处(2016)10号],并于2016年9月14日送达给彭力平。2017年2月17日,市邮政局向彭力平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南充邮处催(2017)1号]。同时查明,速通快递系2012年5月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彭力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取得四川省邮政管理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第三款“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之规定,市邮政局在本行政区域内系邮政、快递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邮政、快递行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和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之规定,彭力平作为速通快递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收寄880XXX271号快件(经公安机关开拆发现该件内含毒品2千克)时,未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也未登记寄件人身份信息,依法应当处罚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市邮政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彭力平于2016年9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南充市邮政管理局作出的南充邮处(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陈俊杰人民陪审员  明国强人民陪审员  吉晓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