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刑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桂燕、凃毅集资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燕,凃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刑终5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桂燕,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武汉燕王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武汉市青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孙志军,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凃毅(曾用名涂毅),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武汉燕王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武汉市青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桂燕、凃毅犯集资诈骗罪及原审被告人桂燕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桂燕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被告人凃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桂燕支付的武汉市洪山区爱家国际华城二期8栋1单元10层7号的购房款人民币460642元、支付的武汉市武昌区汉飞·又一城3栋1单元7层17号的购房款人民币180249元,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查封的桂燕名下位于武汉市青山区20街坊6门5号,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爱家国际华城一期一区6号22层1室,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爱家国际华城一期一区6号22层2室,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潘龙路房屋,由其依法处理;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查封的桂燕名下鄂A×××××迷你牌小轿车,鄂A×××××豪情牌小轿车,鄂A×××××东风日产牌小轿车,由其依法处理;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扣押的被告人桂燕手机1部、手表1只、钥匙2串、银行卡9张,由其依法处理;剩余涉案赃款一千六百七十七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桂燕、凃毅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桂燕、凃毅犯集资诈骗罪部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刚审判员 周丽萍审判员 李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舒良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