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仲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仲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603号罪犯陈仲杰,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7年3月21日以罪犯陈仲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彭法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仲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2021年1月8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陈仲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间隔时间的规定,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原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仲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