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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2545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董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董文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545号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奔牛广场东海国际水晶珠宝城4110-41112号。法定代表人:魏琳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波,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XX,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董文静,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董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沈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