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洪义与张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义,张法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2866号原告:王洪义,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张法祥,男,199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王洪义与被告张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王洪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王洪义负担。审判员 赵 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吕梦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