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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刁善德与桑维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415号原告:刁善德,男,1953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现住青州市。被告:桑维生,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善德诉被告桑维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善德于2017年5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善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刁善德负担���审 判 员  靳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