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刁善德与桑维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415号原告:刁善德,男,1953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现住青州市。被告:桑维生,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善德诉被告桑维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善德于2017年5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善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刁善德负担���审 判 员 靳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