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闫舸与蒋军、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舸,蒋军,田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615号之一申请人:闫舸,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蒋军,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田玲,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800,000元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银行存款等)和股权。申请人闫舸以建筑面积为145.52平方米的自有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800,000元的财产、存款、债权、投资款、应收款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秦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