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2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元立与兖州区颜店镇西滋阳村村民委员会、兖州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立,兖州区颜店镇西滋阳村村民委员会,兖州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585号原告:王元立,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史家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会,兖州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兖州区颜店镇西滋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兖州区颜店镇西滋阳村。法定代表人:许洪军,职务村主任。被告:兖州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兖州区颜店镇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30653476Q。法定代表人:张从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章,山东众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兖州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务,兖州区大安镇大丰路2号山拖生活区3号楼2单元202室。原告王元立与被告兖州区颜店镇西滋阳村村民委员会、兖州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洪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