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监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亮东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亮东,刘燕红,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监4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亮东,男,1962年5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燕红,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燕,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在执行刘燕红、刘亮东与陈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海民初字第403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6)京0108执3671号]过程中,申请人刘亮东认为海淀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提级执行。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申请人刘亮东向本院提出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亮东提出的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亮东撤回提级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范红萍审 判 员 冯更新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文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