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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磊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湖北省巧卖食品有限公司,陈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1执异13号申请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湖北省巧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经济开发区两型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少珠,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陈少珠,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东县人,住广东省揭东县桂岭镇福岗村春和里二巷三至四号。本院在执行王磊与湖北省巧卖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湖北省巧卖食品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湖北省巧卖食品有限公司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陈少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股东陈少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陈少珠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陈少珠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安审判员  刘理东审判员  姜跃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晏由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