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1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保定市天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卫东、赵革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天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卫东,赵革委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275号之一原告保定市天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东二环7号。法定代表人高双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潇斌,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东,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委托代理人成小芹,女,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系陈卫东之妻。被告赵革委,男,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天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卫东、赵革委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二被告价值2314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卫东、赵革委名下存款2314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焦智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