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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斌申请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斌,王斌以被申请人无法偿清到期债务,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破申2号申请人王斌,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某某号。委托代理人张伟、孟开娜,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青山基地。法定代表人:郭兰信。申请人王斌以被申请人无法偿清到期债务,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申请重整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破产重整申请书》《破产重整异议通知书》,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未对重整申请提出异议。本院查明: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是由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和自然人郭兰信共同出资于2012年2月14日在晋宁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营业期限自2012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4日,地址位于晋宁工业园区青山基地,公司拥有407.78亩土地使用权。2015年7月20日,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作出解散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并聘请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同时决定清算组于2015年7月25日进场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开展清算工作,2016年7月10日清算组向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上报了《清算组关于申请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报告》,2016年7月13日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同意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委托律师事务所与债权人沟通确定最佳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债权人王斌即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会已经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并且公司进入了清算程序,已不再具有重整的意义及价值。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规定(一)》第五条之规定,在公司已解散并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工��的情形下,应由清算组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据上述理由和事实,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规定(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斌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红飞审判员  王 梅审判员  薛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姜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