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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30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30执590号张淞,男,汉族,2004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拉林满族镇解放街恒远一期A栋3单元张鑫宇,女,汉族,1993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拉林满族镇解放街恒远一期A栋3单元王淑珍,女,汉族,1953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拉林满族镇解放街恒远一期A栋3单元穆春栋,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镇前曹村9号孟村回族自治县志远运输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张官店法定代表人:董金利张某等申请穆春栋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404执21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付丽晶、张鑫宇、王淑珍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404执21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张 毅书记员 :王俊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