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彭孝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孝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242号罪犯彭孝斌,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洛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孝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宣判后,五名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豫法刑一终字第000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发现漏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孝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原判彭孝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30年4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彭孝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1日,何团正将他人盗窃的5800枚雷管以每枚7元的价格卖于彭孝斌,彭孝斌又以每枚8元的价格卖给张龙平3000枚、卖给赵庆旗2800枚。2010年3月份,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为了非法生产需要,由郭守占通过他人从彭孝斌处以每枚1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雷管10000枚,送到井下储存,2010年4月份,郭守占又通过他人从彭孝斌处以每箱80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炸药198箱(共重4752公斤)。2010年6月21日,该矿井下发生重大炸药燃烧事故,造成49人死亡、2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3万元。被认定为由炸药燃烧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该犯在漏罪中系主犯。罪犯彭孝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良好、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彭孝斌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孝斌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30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