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3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宫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854号原告:宫某,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王某,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原告宫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在案件申理过程中,原告宫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某负担。审 判 员  马忠瑜审 判 员  曹灵杰人民陪审员  宋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