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黄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1刑初60号公诉机关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出生于浙江省安吉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XXXXXX休闲会所,户籍地浙江省安吉县,经常居住地歙县。曾因容留卖淫,先后于2012年8月9日和2016年2月26日被歙县公安局各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经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歙县人民检察院以歙检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锡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在歙县徽城镇经营XXXXXX休闲会所期间,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牟利。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容留、介绍卖淫,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底,被告人黄某在经营XXXXXX休闲会所期间,先后容留、介绍其店内的女服务员宋某、郭某(二人已被治安处罚)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牟利。一、2016年12月8日晚,郑某在黄某店内接受女服务员宋某的按摩服务后,提出要做“大保健”服务(指嫖娼),被告人黄某便指使宋某将郑某带至附近其安排的一个租住房内(歙县XXXX幢XXXX室),进行性交易,事后宋某收取郑某300元(按约定黄某要从中分成100元)。随后,宋某和郑某(已治安处罚)被歙县公安局徽城派出所民警查获。二、2016年12月9日晚,汪某和潘某到黄某店里,提出要找小姐带出去“包夜”(指嫖娼),被告人黄某便安排了店内服务员郭某,并讲定价钱1000元一晚。后汪某和潘某将郭某带至歙县XXXX酒店,汪某付给郭某1000元(按约定黄某要从中分成400元),由郭某到该酒店X区XXX房间,与汪某的朋友曹某进行性交易。次日凌晨0时许,郭某和曹某(已治安处罚)在酒店房间里被歙县公安局徽城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向歙县公安局徽城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告人黄某的人口信息、违法记录及到案经过,对卖淫嫖娼违法人员行政处罚的材料,被告人黄某提交的证据材料等书证。(二)证人宋某、郑某、郭某、曹某、汪某、潘某证人证言。(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四)歙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同时又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正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汪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