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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行审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台山市林业局与谭冬冬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山市林业局,台山市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林罚决字,谭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174号申请执行人:台山市林业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法定代表人:黄新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航、吕时新,均系台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谭冬冬,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台山市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林罚决字〔2016〕第1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罚款43000元。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谭冬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台山市白沙镇朗南村委会永东村“圈山”一带建设农庄,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台山市林业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谭冬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行政决定合法有效。被执行人谭冬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按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山市林业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山市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台林罚决字〔2016〕第1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罚款43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银顺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林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