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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60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桂萍与张利军、牛忠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萍,张利军,牛忠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6022号之二原告:张桂萍,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利军,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牛忠心,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萍与被告张利军、牛忠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萍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萍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李丽华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晨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