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志干、赵金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志干,赵金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2593号原告: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5286785X9,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诗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柱、余乃盛,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干,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赵金花,女,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干、赵金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计296元,由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兆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郑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