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柳容诉遵义创德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柳容,遵义创德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3民初1663号原告:胡柳容,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遵义创德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MTL457。法定代表人:王磊。原告胡柳容与被告遵义创德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德汇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柳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创德汇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2016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的《遵义创德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代购协议》;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车预付款5558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7日签订了《遵义创德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代购协议》,协议约定了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白色2016新款自动经典东风标致3008轿车一辆,协议约定该车成交价为154400元。合同还约定原告支付被告车款预付款55584元,余款按揭由被告负责办理,被告在收取定金之日起90日内交付车辆。原告依约支付被告购车预付款55584元,但交车时间已过许久均不见被告交付车辆,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车辆,也未退还原告支付的购车预付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创德汇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胡柳容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于2016年11月27日签订了一份《遵义创德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代购协议》,约定原告购买东风标致轿车一辆,价格154400元。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原告支付的55584元作为购车预付款,预付到账本协议生效。如原告逾期支付购车款,则视为原告不能履行本协议书,被告有权解除本协议,预付车款不予退还,车辆另行处理。如被告逾期未交付车辆,无条件退还乙方所交定金;第三条约定交车时间为收定金之日起90天。第四条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全权负责并协助办理按揭、上牌、保险等手续。原告于2016年11月27日按约向被告支付购车预付款55584元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交付车辆。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遵义创德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代购协议》内容看,双方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合同,明确了购买车辆的品牌、车辆型号、外观等基本信息及车辆的价款,据此可以确定为汽车买卖双方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故该汽车代购协议系原、被告双方达成汽车买卖的合意,该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因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购车预付款55584元,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交付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请求返还购车预付款5558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创德汇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胡柳容与被告遵义创德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7日签订的《遵义创德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代购协议》;二、被告遵义创德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柳容购车预付款人民币555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遵义创德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