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民终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汉明因与上诉人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汉明,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民终71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汉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法定代表人:徐强富。上诉人王汉明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以下简称“南滨农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6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汉明上诉请求:撤销(2016)琼0271民初6932号民事裁定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王汉明是南滨农场的职工,享有承包五亩土地使用权,因南滨农场长期拒绝分给土地,王汉明长期遭受侵权。因此,本案不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南滨农场侵犯王汉明的权益,王汉明要求分配五亩土地,并赔偿以前没有土地经济损失依法有据,因此上诉人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南滨农场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等相关法律的侵权责任。综上,为维护王汉明合法权益,上诉请求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693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改判支持王汉明的诉讼请求。王汉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南滨农场归还原告X亩职工土地,并赔偿1995年6月至2016年8月没有土地种植经济损失XXX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纠纷是由于原告未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尚未建立,没有明确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归还土地的纠纷,双方争议的实质是涉案土地权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本案属土地使用权属争议,依法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鉴于本案土地使用权属不明,原告可在涉案土地使用权属确认后再另行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汉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汉明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南滨农场在1971年11月至2012年9月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南滨农场的下岗职工,应享有农场职工相应的权利。农场规定对下岗职工分给X亩职工承包地,以换取就业,自主经营,但南滨农场一直不按规定分配给其土地,侵犯了其权益,造成其经济损失XXXX元。因此,王汉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南滨农场归还X亩职工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XXXX元。从本案事实看,王汉明与南滨农场存在劳动关系,是南滨农场的职工;从本案的诉求看,一审庭审时证实,南滨农场没有分配给王汉明X亩职工承包地,王汉明的诉求实际是要求南滨农场分配给其X亩职工承包地,并赔偿经济损失XXXX元。因此,双方不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本案不属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王汉明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另外,本案中王汉明主张的法律关系是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土地使用权属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在未告知王汉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驳回其起诉不当。综上,王汉明的上诉请求理由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693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宝鹏审 判 员 林元贵审 判 员 尤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永华书 记 员 邢华云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