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虎田、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胡店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虎田,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胡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虎田,男,汉族,1967年3月28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胡店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5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经管站的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宰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卫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