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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东阿县昌达运输有限公司;聊城市建鑫钢板库开发有限公司(2016)鲁1524执1198号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昌达运输有限公司,聊城市建鑫钢板库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昌达运输有限公司,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西侯村西500米(324省道路东)。法定代表人:马德红,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建鑫钢板库开发有限公司,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西侯村。法定代表人:师法同,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82万元。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聊城市建鑫钢板库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壮之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书记员  韩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