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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茜卉与朱万祯、长春维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茜卉,朱万祯,长春维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7)吉0102民初217号原告:刘茜卉,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朱万祯,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维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东梅,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茜卉与朱万祯、长春维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刘茜卉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刘茜卉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茜卉撤诉。案件受理费404元,由刘茜卉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关注微信公众号“”